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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村民委员会****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国际******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时至2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成都市九眼桥好望角一酒吧喝酒,2时许,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成都市顺江路往人路方向行驶,2时7分,当行驶至顺江路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9.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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