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桃园**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其贵DL****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腾龙国际小区停车场出发经盐市街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民族中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民族中医院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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