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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22时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V****的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铁道西街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为97.88mg/100m1.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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