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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康县王坝镇谈某某家中喝啤酒,酒后由张某驾驶杨某某的轿车(陕F*****)送杨某某到康县县城白云宾馆,行驶至县城福玛特超市后换由杨某某自行驾驶,杨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南街中医院前,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坝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04.1mg/100ml。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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