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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83********,侗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8日23时59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越野车上路行驶,沿金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浦路“民歌湖酒吧街”前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49.8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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