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汉族,专科毕业,福建省龙岩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华南区**商及**经理。住广州市番禺区**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2时0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饮酒后驾驶粤A0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出猎德大道西2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杨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杨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0.4mg/100mL。(AP32-33)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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