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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无业。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灰色五菱牌LZW6376NF小型面包,在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行驶至东新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杨某某的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3月6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杨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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