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6********,汉族,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初中文化,**,户籍地和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0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远县九嶷中路城管局路段时,被宁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