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仑区大碶街道富春江路与329国道路口时睡着,被路人报警举报。后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呼吸酒精含量结果为147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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