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天水市麦积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三日,于2020年9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E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水市麦积区天河南路时,被麦积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三阳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醉酒驾驶,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0】509号)检验报告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21/100ml,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测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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