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2019年12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1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渝******号小型轿车从筠连县沿省道206线往高县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6线349公里+500米处、高县罗场镇红旗村路段时,与对向由姜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杨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抽取杨某某血液样本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高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某赔偿姜某某548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