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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附**号,**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杨某某酒后驾驶川******两轮摩托车,由西区陶家渡向仁和区太平乡方向行驶,23时25分许,行至太平南路营盘馨苑小区路口路段时,例行检查的交警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因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6月29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3.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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