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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04月17日20时41分许,醉酒后驾驶川A*****号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邑县悦来镇下场口出发,沿悦来镇迎宾大道、灌怀路往悦来镇王岗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悦来镇王岗村5组加盐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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