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日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J****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期间,途经嘉某某**镇**路**村路段时,被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测试结果为128.2mg/100ml。后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0.4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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