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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家人在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东风大厦”吃完团年饭,为取快递,酒后就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0.5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系民营企业股东,在新冠疫情期间,该企业主动向嘉陵区红十字会捐款二十万元,并在疫情期间积极参与复工复产,支持地方建设,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相关精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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