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08******,汉族,大学本科,系贵州省普定县**街道办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17-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丁旗镇其朋友何某某处饮酒后,独自驾驶贵BF****小型轿车沿都香高速行驶至六枝东收费站时被六盘水市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2019年12月27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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