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局决定,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2021年1月30日杨某某驾驶苏EF****号小型轿车由安顺方向沿贵烟线往水城方向行驶,2时58分行驶贵烟线168公里500米(火车站出口)处时,与肖某某驾驶的贵B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苏EF****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将其口头传唤至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后将其带至六枝特区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两份。2021年2月2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EF****号小型轿车由安顺方向沿贵烟线往水城方向行驶,02时58分行驶贵烟线168公里500米(火车站出口)处时,与肖某某驾驶的贵B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杨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已与肖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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