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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2006年7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0月8日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车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交警大队罚款12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6日0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C****小型轿车行驶至仙居县环城南路教育局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8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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