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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大卫世纪城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浙J9F****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县晨曦路永安花园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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