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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许,杨某某在宜良县**村刘某某家中吃饭时饮酒。22时22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刘某某等3人(该车核载3人)行驶至昆明绕城高速公路K65+500M(狗街收费站入口外)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82mg/100mL。随即由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现场提取了杨某某的静脉血样备检。
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7.54mg/100mL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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