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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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