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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号)。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丰田轿车(牌照为黑E****Z),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5mg /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杨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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