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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洪江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组,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宿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RG****号本田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贵池区清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森桥印象路段时被酒后禁驾缉查点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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