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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3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凉州区和平镇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Z049线四匝(7路公交车终点站)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82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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