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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3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2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8.1mg/100ml)驾驶一辆粤YN****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0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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