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211981********,汉族,硕士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2017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在丰庆公园附近一家“大自在”火锅店吃饭,其间饮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陕A****R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沿文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景立交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47.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照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5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与某某某聚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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