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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6224291975********,汉族,文化程度岷县****所,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22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J1**9号小型轿车,从岷县岷阳镇公园新村行驶至岷县岷阳镇国土局家属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血液,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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