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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21时47在胜利路烟草局门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04月06日21时47分,杨某某酒后驾驶豫N***** 号雪佛兰,乐驰牌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胜利路烟 草局门口北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4.0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认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杨某某是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尊师爱友、成绩优异,并担任学生会副主席,案发后本人真诚悔过,并书写悔过书,确有悔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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