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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79********,锡伯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花园**幢**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C90****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香洲区翠微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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