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家人前往都兰县**小区亲戚家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准备开车离开小区时,在大门口被疫情检查执勤点的工作人员阻拦,杨某某将车存放在小区内,后步行离开。期间,防疫值班人员打电话报警称其酒驾,都兰县交警大队民警处警,当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显示其血液乙醇含量162.3mg/100ml。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管理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2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清楚,有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家人酒后欲开车离开小区时,在大门口被疫情检查执勤点的工作人员拦住,杨某某将车存放在小区内,步行离开。期间,防疫值班人员打电话报警称其酒驾,都兰县交警大队民警处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而案发时正值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小区24小时均有值班人员,车辆及行人均不得随意进出小区,该小区当时不再具有公共道路的属性。故杨某某在封闭小区内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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