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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3********,*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7月2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6月19日1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驾照驾驶川H*****号小型轿车在剑阁县鹤龄场镇万信洗车场倒车时撞上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剑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委托他人报案并积极救治伤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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