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0417****,**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6日21时10分许,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国道***路段****城**门口正常执勤时,现场查获杨某疑似醉酒后驾驶车号为甘E*****小型汽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当事人口头传唤至郊区交警大队,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我大队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天水市***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将血样送至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04月19日,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天公鉴(理)字【2020】245号鉴定文书显示:从所送的杨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4.33mg/100ml。故杨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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