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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武宁县**人民政府副乡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从武宁县新宁镇胜利路出发,往湖滨路方向行驶,后沿湖滨路往景山大酒店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路景山大酒店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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