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院**号楼**门**号。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刘会丽,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莹,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等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担任公证员或助理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总则关于“办理公证应当客观公正”的法律规定,为涉嫌诈骗的北京京晟嘉汇投资有限公司介绍到方正公证处办理借款公证的被公证人办理全项委托公证,且为了得到公证费提成,故意向被公证人员隐瞒全项委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其中杨某甲直接参与了被害人陆某某的全项委托公证书的制作。上述被公证人的房产由全项委托公证书中的受托人办理了房产过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3日,被害人陆某某经北京京晟嘉汇公司股东苏某(另案处理)、业务员白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罗某某签订以房产抵押的借款合同。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为陆某某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抵押委托公证、出售委托公证,并于2016年10月14日出具上述三项公证文书。2017年6月16日,杨某甲为陆某某出具了撤销委托公证,并告知其将撤销委托公证交有关部门。

陆某某将撤销委托公证书交至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没有接受该撤销委托,致使房产被苏某恶意过户到杨某乙名下。2017年8月陆某某持该撤销委托再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心认可撤销委托公证效力,据此未向杨某乙发放房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明知为陆某某同时办理三项公证,违反关于禁止流押和抵押权行使程序的规定,仍然为其出具公证文书,致使陆某某房产被犯罪分子恶意过户至他人名下。但其后期主动出具的撤销委托公证,有效避免了陆某某房产被犯罪分子侵吞的结果发生。其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0年7月3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