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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固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束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双桥路“百味家土菜馆”内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号紫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着黄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园路立交桥附近时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7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束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束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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