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3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鹿某区**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14时34分许,杜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234国道玉泉路由向东行驶至青银跨线桥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2.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杜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