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9********,满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事实: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杜某某利用担任北京**公司**的便利条件,将应存入银行的香烟款人民币共计1630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后杜某某在微信上伪造农业银行ATM机的客户通知书两张共计16300元并在公司内使用。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利用担任北京**公司**的便利条件,将收到的销售款211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予以侵吞,后其伪造两张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存款凭条向会计虚假报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伪造的银行ATM机客户凭证,只是供存款、取款及转账等核对之用,不属于银行支付结算凭证。因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的性质系职务侵占,但其犯罪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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