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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一部刑不〔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9********,汉族,初中文化,大庆**有限责任公司**厂**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住大庆市让胡路**小区**号楼**室,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张某某组织指派李某某在采油二厂盗窃原油,10月10日,李某某组织人员在南四联合站盗窃10车原油,南4-6中转站盗窃2车原油。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大庆市采油二厂四矿保卫队班长在龙凤墓地附近巡逻时截获一辆前往胜徐化工厂运送盗窃原油油罐车,因李某某2018年5月节送给杜某某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给杜某某打电话,让杜某某把油罐车放了,杜某某将盗窃原油油罐车放行。杜某某盗窃原油32.58吨左右,价值约114910元。

本院认为,杜某某主观上没有与李某某合谋盗窃的故意,客观上滥用职权将李某某请托的油车放行,其行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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