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三次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物美超市土桥店内,盗窃超市月盛斋牛肉2袋、川味麻辣肠1袋,后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22.46元。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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