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利用其前女友马某某熟睡之机,用手机登录马晓文的微信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马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9000元盗走。后又使用马某某微信申请微粒贷贷款人民币50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49000元盗走。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永顺派出所接受审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近亲属已代为退赔马某某人民币58000元,马某某表示谅解杜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且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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