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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村,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花园**10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于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7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约定,由孙某某出资150万元购买杜某某**科技公司百分之五的股权,并签订协议。2018年11月至12月3日期间,被害人孙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转账15万元,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该15万元用于经营。

2018年12月份,被害人孙某某提出与杜某某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其投资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自动售货机。2018年12月22 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明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自身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孙某某的投资资金,仍与孙某某签订补充协议,后2019年1月8日至3月13日期间,孙某某合计向杜某某转账135万元,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将该13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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