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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住隆德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与其岳父赵某甲、妻姐夫张某某三人在其岳父赵某甲出租房内饮酒,期间,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用了二两“牛栏山二锅头”牌白酒。当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其宁DB****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赵某乙)从静宁县八里镇高城寨处出发,经G312线(静宁段),21时30分车辆行驶至静宁县城关镇东环路北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月22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032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式测试单等;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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