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KA****号二轮摩托车由东江镇驶向盘旋路方向,行驶至武都区油橄榄基地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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