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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JL6367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11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S311线69km+500m处时被临洮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2.1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测报告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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