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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2年2月2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桥西区**路**村**路交口西5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抽血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36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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