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京N****6号黑色戴纳肯G63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南开区凌宾路由南向北驶至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交口处左转,后沿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体育中心大队执勤民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1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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