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西充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上20时许,杜某某独自在莲花湖边的一家餐馆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的散装高度白酒。饭后,杜某某驾驶川RP****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21时21分许,行驶至西充县安汉大道三段+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为120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7±5.2)mg/100ml。杜某某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文书;3、视听资料;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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