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矿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群众,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楼**门**号,阳泉**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晋C****G的香槟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洪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艺佳佳幼儿园路段时,交警一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杜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对其血液进行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出酒精含量为116.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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