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时许,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北二环高架桥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与中华大街交口东行300米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82mg/100ml。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驾驶机动车期间道路上车辆较少,社会危害较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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