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郓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35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镇**路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