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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22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龙达新天地(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驾驶豫A62R**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小区门口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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