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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3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H4****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河路河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1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分院进行抽血检测,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0.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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